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摘要)
11、民用建筑物防雷
11.1一般規定
11.1.1本章適用于民用建筑物、構筑物的防雷設計,不適用于具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民用建筑物的防雷設計。
11.1.2建筑物防雷設計應調查地質、地貌、氣象、環境等條件和雷電活動規律以及被保護物的特點等,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1.1.3建筑物防雷不應采用裝有放射性物質的接閃器。
11.1.4新建建筑物防雷應根據建筑及結構形式與相關專業配合,宜利用建筑物金屬結構及鋼筋混凝土結構中的鋼筋等導體作
11.1.5年平均雷暴日數應根據當地氣象臺(站)的資料確定。
11.1.6建筑物年預計雷擊次數的計算應符合本規范附錄C的規定。
11.1.7在防雷裝置與其他設施和建筑物內人員無法隔離的情況下,裝有防雷裝置的建筑物,應采取等電位聯結。
11.1.8民用建筑物防雷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和《建筑物電于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50343的規定。
11.2建筑物的防雷分類
11.2.1建筑物應根據其重要性、使用性質、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及后果,按防雷要求進行分類。
11.2.2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的規定,民用建筑物應劃分為第二類和第三類防雷建筑物。 在雷電活動頻繁或強雷區,可適當提高建筑物的防雷保護.
11.2.3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建筑物,應劃為第二類防雷建筑物:
1高度超過100m的建筑物;
2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建筑物;
3國家級的會堂、辦公建筑物、檔案館、大型博展建筑物; 特大型、大型鐵路旅客站;國際性的航空港、通信樞紐;國賓館、大型旅游建筑物;國際港口客運站;
4國家級計算中心、國家級通信樞紐等對國民經濟有重要意義且裝有大量電子設備的建筑物;
5年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06的部、省級辦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6年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3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11.2.4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建筑物,應劃為第三類防雷建筑物:
1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建筑物及省級檔案館;
2省級大型計算中心和裝有重要電子設備的建筑物;
3 19層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過50m的其他民用建筑物;
4年預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12且小于或等于0.06的部、省級辦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5年預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6且小于或等于0.3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6建筑群中最高的建筑物或位于建筑群邊緣高度超過20m的建筑物;
7通過調查確認當地遭受過雷擊災害的類似建筑物;歷史上雷害事故嚴重地區或雷害事故較多地區的較重要建筑物;
8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區,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構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區,高度大于或等于20m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構筑物。
11.3第二類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1.3.1第二類防雷建筑物應采取防直擊雷、防側擊和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
11.3.2防直擊雷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接閃器宜采用避雷帶(網)、避雷針或由其混合組成。避雷帶應裝設在建筑物易受雷擊的屋角、屋脊、女兒墻及屋檐等部位,并應在整個屋面上裝設不大于10m310m或12m38m的網格。
2所有避雷針應采用避雷帶或等效的環形導體相互連接。
3引出屋面的金屬物體可不裝接閃器,但應和屋面防雷裝置相連。
4在屋面接閃器保護范圍之外的非金屬物體應裝設接閃器,并應和屋面防雷裝置相連。
5當利用金屬物體或金屬屋面作為接閃器時,應符合本規范第11.6.4條的要求。
6防直擊雷的引下線應優先利用建筑物鋼筋混凝土中的鋼筋或鋼結構柱。當利用建筑物鋼筋混凝土中的鋼筋作為引下線時,應符合本規范第11.7.7條的要求。
7防直擊雷裝置的引下線的數量和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專設引下線時,其根數不應少于2根,間距不應大于18m,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2)當利用建筑物鋼筋混凝土中的鋼筋或鋼結構柱作為防雷裝置的引下線時,其根數可不限,間距不應大于18m,但建筑外廓易受雷擊的各個角上的柱子的鋼筋或鋼柱應被利用,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可不作規定。
8防直擊雷的接地網應符合本規范第11.8節的規定。
11.3.3當建筑物高度超過45m時,應采取下列防側擊措施:
1建筑物內鋼構架和鋼筋混凝土的鋼筋應相互連接。
2應利用鋼柱或鋼筋混凝土柱子內鋼筋作為防雷裝置引下線。結構圈梁中的鋼筋應每三層連成閉合回路,并應同防雷裝置引下線連接。
3應將45m及以上外墻上的欄桿、門窗等較大金屬物直接或通過預埋件與防雷裝置相連。
4垂直敷設的金屬管道及類似金屬物除應滿足本規范第11.3.6條的規定外,尚應在頂端和底端與防雷裝置連接。
11.3.4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為防止雷電波的侵入,進入建筑物的各種線路及金屬管道宜采用全線埋地引入,并應在入戶端將電纜的金屬外皮、鋼導管及金屬管道與接地網連接。當采用全線埋地電纜確有困難而無法實現時,可采用一段長度不小于2 (m)的鎧裝電纜或穿鋼導管的全塑電纜直接埋地引入,電纜埋地長度不應小于15m,其人戶端電纜的金屬外皮或鋼導管應與接地網連通。 注:ρ_為埋地電纜處的土壤電阻率(Ω2m)。
2在電纜與架空線連接處,還應裝設避雷器,并應與電纜的金屬外皮或鋼導管及絕緣子鐵腳、金具連在一起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3年平均雷暴日在30d/a及以下地區的建筑物,可采用低壓架空線直接引人建筑物,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人戶端應裝設避雷器,并應與絕緣子鐵腳、金具連在一起接到防雷接地網上,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5Ω;
2)人戶端的三基電桿絕緣子鐵腳、金具應接地,靠近建筑物的電桿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其余兩基電桿不應大于20Ω。
4進出建筑物的架空和直接埋地的各種金屬管道應在進出建筑物處與防雷接地網連接。
5當低壓電源采用全長電纜或架空線換電纜引人時,應在電源引入處的總配電箱裝設浪涌保護器。
6設在建筑物內、外的配電變壓器,宜在高、低壓側的各相裝設避雷器。
11.3.5防止雷電流流經引下線和接地網時產生的高電位對附近金屬物體、電氣線路、電氣設備和電子信息設備的反擊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有條件時,宜將防雷裝置的接閃器和引下線與建筑物內的金屬物體隔開。金屬物體至引下線的距離應符合公式(11.3.5-1)至(11.3.5-3)的要求,地下各種金屬管道及其他各種接地網距防雷接地網的距離應符合公式(11.3.5-4)的要求,且不應小于2m,達不到時應相互連接。
當Lx≥5Ri時 Sa1≥0.075Kc(Ri+Lx) (11.3.5-1)
當Lx<5Ri時 Sa1≥0.3Kc(Ri+0.1Lx) (11.3.5-2)
Sa2≥0.075KcLx (11.3.5-3)
Sed≥0.3KcRi (11.3.5-4)
式中Sa1——當金屬管道的埋地部分未與防雷接地裝置連接時,引下線與金屬物體之間的空氣中距離(m);
Sa2——當金屬管道的埋地部分已與防雷接地裝置連接時,引下線與金屬物體之間的空氣中距離(m);
Ri——防雷接地裝置的沖擊接地電阻(Ω);
Lx——引下線計算點到地面長度(m);
Sed——防雷接地裝置與各種接地裝置或埋地各種電纜和金屬管道間的地下距離(m);
Kc——分流系數,單根引下線應為1,兩根引下線及接閃器不成閉合環的多根引下線應為0.66,接閃器成閉合環或網狀的多根引下線應為0.44。
2當利用建筑物的鋼筋體或鋼結構作為引下線,同時建筑物的大部分鋼筋、鋼結構等金屬物與被利用的部分連成整體時,其距離可不受限制。
3當引下線與金屬物或線路之間有自然接地或人工接地的鋼筋混凝土構件、金屬板、金屬網等靜電屏蔽物隔開時,其距離可不受限制。
4當引下線與金屬物或線路之間有混凝土墻、磚墻隔開時,混凝土墻的擊穿強度應與空氣擊穿強度相同,磚墻的擊穿強度應為空氣擊穿強度的二分之一。當引下線與金屬物或線路之間距離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金屬物或線路應與引下線直接相連或通過過電壓保護器相連。
5對于設有大量電子信息設備的建筑物,其電氣、電信豎井內的接地干線應與每層樓板鋼筋作等電位聯結。一般建筑物的電氣、電信豎井內的接地干線應每三層與樓板鋼筋作等電位聯結。
11.3.6當整個建筑物全部為鋼筋混凝土結構或為磚混結構但有鋼筋混凝土組合柱和圈梁時,應利用鋼筋混凝土結構內的鋼筋設置局部等電位聯結端子板,并應將建筑物內的各種豎向金屬管道每三層與局部等電位聯結端子板連接一次。
11.3.7當防雷接地網符合本規范第11.8.8條的要求時,應優先利用建筑物鋼筋混凝土基礎內的鋼筋作為接地網。當為專設接地網時,接地網應圍繞建筑物敷設成~個閉合環路,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11.4第三類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1.4.1第三類防雷建筑物應采取防直擊雷、防側擊和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
11.4.2防直擊雷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接閃器宜采用避雷帶(網)、避雷針或由其混合組成,所有避雷針應采用避雷帶或等效的環形導體相互連接。
2避雷帶應裝設在屋角、屋脊、女兒墻及屋檐等建筑物易受雷擊部位,并應在整個屋面上裝設不大于20mx20m或24mx16m的網格。
3對于平屋面的建筑物,當其寬度不大于20m時,可僅沿周邊敷設一圈避雷帶。
4引出屋面的金屬物體可不裝接閃器,但應和屋面防雷裝置相連。
5在屋面接閃器保護范圍以外的非金屬物體應裝設接閃器,并應和屋面防雷裝置相連。
6當利用金屬物體或金屬屋面作為接閃器時,應符合本規范第11.6.4條的要求。
7防直擊雷裝置的引下線應優先利用鋼筋混凝土中的鋼筋,但應符合本規范第11.7.7條的要求。
8防直擊雷裝置的引下線的數量和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為防雷裝置專設引下線時,其引下線數量不應少于兩根,間距不應大于25m,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于30Ω;對第11.2.4條第4款所規定的建筑物則不宜大于10Ω;
2)當利用建筑物鋼筋混凝土中的鋼筋作為防雷裝置引下線時,其引下線數量可不受限制,間距不應大于25m,建筑物外廓易受雷擊的幾個角上的柱筋宜被利用。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值可不作規定。
9構筑物的防直擊雷裝置引下線可為一根,當其高度超過40m時,應在相對稱的位置上裝設兩根。當符合本規范第11.7.7條的要求時,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構筑物中的鋼筋可作為引下線。
10防直擊雷裝置的接地網宜和電氣設備等接地網共用。進出建筑物的各種金屬管道及電氣設備的接地網,應在進出處與防雷接地網相連。
在共用接地網并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的情況下,接地網宜圍繞建筑物敷設成環形。當符合本規范第11.8.8條的要求時,應利用基礎和地梁作為環形接地網。
11.4.3當建筑物高度超過60m時,應采取下列防側擊措施:
1建筑物內鋼構架和鋼筋混凝土中的鋼筋及金屬管道等的連接措施應符合本規范第11.3.3條的規定;
2應將60m及以上外墻上的欄桿、門窗等較大的金屬物直接或通過預埋件與防雷裝置相連。
11.4.4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電纜進出線,應在進出端將電纜的金屬外皮、金屬導管等與電氣設備接地相連。架空線轉換為電纜時,電纜長度不宜小于15m,并應在轉換處裝設避雷器。避雷器、電纜金屬外皮和絕緣子鐵腳、金具應連在一起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于30Ω。
2對低壓架空進出線,應在進出處裝設避雷器,并應與絕緣子鐵腳、金具連在一起接到電氣設備的接地網上。當多回路蘭苗線時,可僅在母線或總配電箱處裝設避雷器或其他形式的浪涌保護器,但絕緣子鐵腳、金具仍應接到接地網上。
3進出建筑物的架空金屬管道,在進出處應就近接到防雷或電氣設備的接地網上或獨自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干30Ω。
11.4.5防止雷電流流經引下線和接地網時產生的高電位對附近金屬物體、電氣線路、電氣設備和電子信息設備的反擊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有條件時,宜將防雷裝置的接閃器和引下線與建筑物內的金屬物體隔開。金屬物體至引下線的距離應符合公式(11.4.5-1)或(11.4.5-2)的要求。地下各種金屬管道及其他各種接地網距防雷接地網的距離應符合公式(11.3.5-4)的要求,但不應小于2m。當達不到時,應相互連接。
當LX≥5Ri時 Sal≥0.05Kc(Ri+LX) (11.4.5-1)
當LX<5Ri時 Sal≥0.2Kc(Ri+0.1LX) (11.4.5-2)
式中Sal——當金屬管道的埋地部分未與防雷接地裝置連接時,引下線與金屬物體之間的空氣中距離(m); Ri——防雷接地裝置的沖擊接地電阻(Ω); Kc——分流系數,見第11.3.5條1款公式之注釋; LX——引下線計算點到地面長度(m)。
2在共用接地網并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的情況下,其引下線與金屬物之間的空氣中距離應符合公式(11.3.5—3)的要求。
3當利用建筑物的鋼筋體或鋼結構作為引下線,同時建筑物的鋼筋、鋼結構等金屬物與被利用的部分連成整體時,其距離可不受限制。
4當引下線與金屬物或線路之間有自然地或人工地的鋼筋混凝土構件、金屬板、金屬網等靜電屏蔽物隔開時,其距離可不受限制。
5電氣、電信豎井內的接地干線與樓板鋼筋的等電位聯結應符合本規范第11.3.5條的規定。
11.5其他防雷保護措施
11.5.1微波站、電視差轉臺、衛星通信地球站、廣播電視發射臺、雷達站、雷達雷測試調試場、移動通信基站等建筑物的防雷,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天線鐵塔上的天線應在避雷針保護范圍內,避雷針可固定在天線鐵塔上,塔身金屬結構可兼作接閃器和引下線。當天線塔位于機房旁邊時,應在塔基四角外敷設鐵塔接地網和閉合環形接地體,天線鐵塔及防雷引下線應與該接地網和閉合環形接地體可靠連通。天線基礎周圍的閉合環形接地體與圍繞機房四周敷設的閉合環形接地體應有兩處以上部位可靠連接。
2天線鐵塔上的天線饋線波導管或同軸傳輸線的金屬外皮及敷線金屬導管,應在塔的上下兩端及超過60m時,還應在其中問部位與塔身金屬結構可靠連接,并應在機房入口處的外側與接地網連通。經走線架上塔的天線饋線,應在其轉彎處上方0.5~1m范圍內可靠接地,室外走線架亦應在始末兩端可靠接地。塔上的天線安裝框架、支持桿、燈具外殼等金屬件,應與塔身金屬結構用螺栓連接或焊接連通。塔頂航空障礙燈及塔上的照明燈電源線應采用帶金屬外皮的電纜或將導線穿人金屬導管,電纜金屬外皮或金屬導管至少應在上下兩端與塔身連接。
3衛星通信地球站天線的防雷,可采用獨立避雷針或在天線口面上沿及副面調整器頂端預留的安裝避雷針處分別安裝相應的避雷針。當天線安裝于地面上時,其防雷引下線應直接引至天線基礎周圍的閉合形接地體。當天線位于機房屋頂時,可利用建筑物結構鋼筋作為其防雷引下線。
4中波無線電廣播臺的桅桿天線塔對地應是絕緣的,宜在塔基設有絕緣子,桅桿天線底部與大地之間安裝球形放電間隙。桅桿天線必須自桅桿中心向外呈輻射狀敷設接地網,地網相鄰導體問夾角應相等。導體的數量及每根導體的長度,應根據發射機輸出功率及波長確定。短波無線電廣播臺的天線塔上應裝設避雷針并將塔體接地。無線電廣播臺發射機房內應設置高頻接地母線及高頻接地極。
5雷達站的天線本身可作為防雷接閃器。當另設避雷針或避雷線作為接閃器以保護雷達天線時,應避免其對雷達工作的影響。
6微波站、電視差轉臺、衛星通信地球站、廣播電視發射臺、雷達測試調試場、移動通信基站等設施的機房屋頂應設避雷網,其網格尺寸不應大于3mx3m,且應與屋頂四周敷設的閉合環形避雷帶焊接連通。機房四周應設雷電流引下線,引下線可利用機房建筑結構柱內的2根以上主鋼筋,并應與鋼筋混凝土屋面板、梁及基礎、樁基內的主鋼筋相互連通。當天線塔直接位于屋頂上時,天線塔四角應在屋頂與雷電流引下線分別就近連通。機房外應圍繞機房敷設閉合環形水平接地體并在四角與機房接地網連通。對于鋼筋混凝土樓板的地面和頂面,其樓板內所有結構鋼筋應可靠連通,并應與閉合環形接地極連成一體。對于非鋼筋混 凝土樓板的地面和頂面,應在樓板構造內敷設不大于1.5m31.5m的均壓網,并應與閉合環形接地極連成一體。雷達站機房應利用地面、頂面和墻面內鋼筋構成網格不大于200mm3200mm的籠形屏蔽接地體。
7微波站、電視差轉臺、衛星通信地球站、廣播電視發射臺、雷達站、雷達測試調試場、移動通信基站等設施機房及電力室內應在墻面、地槽或走線架上敷設環形:或排形接地匯集線,機房和電力室接地匯集線之間應采用截面積不小于40mmX4mm熱鍍鋅扁鋼連接導體相互可靠連通,并應對稱各引出2根接地引入導體與機房接地網就近焊接連通。
8微波站、電視差轉臺、衛星通信地球站、廣播電視發射臺、雷達站、雷達測試調試場、移動通信基站等設施的站區內嚴禁布設架空纜線,進出機房的各類纜線均應采用具有金屬外護套的電纜或穿金屬導管埋地敷設,其埋地長度不應小于50m,兩端應與接地網相連接。若其長度大于60m時,中間應接地。電纜在進站房處應將電纜芯線加電浪涌保護器,電纜內的空線應對應接地。
9雷達測試調試場應埋設環形水平接地體,其地面上應預留接地端子,各種專用車輛的功能接地、保護接地、電源電纜的外皮及饋線屏蔽層外皮,均應采用接地導體以最短路徑與接地端子相連。
11.5.2固定在建筑物上的節日彩燈、航空障礙標志燈及其他用電設備的線路,應采取下列防雷電波侵入措施。
1無金屬外殼或保護網罩的用電設備,應處在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
2有金屬外殼或保護網罩的用電設備,應將金屬外殼或保護網罩就近與屋頂防雷裝置相連。
3從配電盤引出的線路應穿鋼導管,鋼導管的一端應與配電盤外露可導電部分相連,另一端應與用電設備外露可導電部分及保護罩相連,并應就近與屋頂防雷裝置相連,鋼導管因連接設備而在中間斷開時,應設跨接線,鋼導管穿過防雷分區界面時,應在分區界面作等電位聯結。
4在配電盤內,應在開關的電源側與外露可導電部分之間裝設浪涌保護器。
11.5.3對于不裝防雷裝置的所有建筑物和構筑物,應在進戶處將絕緣子鐵腳連同鐵橫擔一起接到電氣設備的接地網上,并應在室內總配電盤裝設浪涌保護器。
11.5.4嚴禁在獨立避雷針、避雷網、引下線和避雷線支柱上懸掛電話線、廣播線和低壓架空線等。
11.5.5屋面露天汽車停車場應采用避雷針、架空避雷線(網)作接閃器,且應使屋面車輛和人員處于接閃器保護范圍內。
11.5.6糧、棉及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場,宜采取防直擊雷措施。當其年計算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6時,宜采用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防直擊雷。獨立避雷針和架空避雷線保護范圍的滾球半徑h??扇?/span>100m。當計算雷擊次數時,建筑物的高度可按堆放物可能堆放的高度計算,其長度和寬度可按可能堆放面積的長度和寬度計算。
11.6接閃器
11.6.1不得利用安裝在接收無線電視廣播的共用天線的桿頂上的接閃器保護建筑物。
11.6.2建筑物防雷裝置可采用避雷針、避雷帶(網)、屋頂上的永久性金屬物及金屬屋面作為接閃器。
11.6.3避雷針宜采用圓鋼或焊接鋼管制成,其直徑應符合表11.6.3的規定
11.6.4避雷網和避雷帶宜采用圓鋼或扁鋼,其尺寸應符合表11.6.4的規定。
11.6.5對于利用鋼板、銅板、鋁板等做屋面的建筑物,當符合下列要求時,宜利用其屋面作為接閃器:
l金屬板之間具有持久的貫通連接;
2當金屬板需要防雷擊穿孔時,鋼板厚度不應小于4mm, 銅板厚度不應小于5mm,鋁板厚度不應小于7mm
3當金屬板不需要防雷擊穿孔和金屬板下面元易燃物品時, 鋼板厚度不應小于0.1mm,銅板厚度不應小于0.5mm,鋁板厚度不應小于0.65mm,鋅板厚度不應小于0.7mm;
4金屬板應無絕緣被覆層。
11.6.6層頂上的永久性金屬物宜作為接閃器,但其所有部件之間均應連成電氣通路,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于旗桿、欄桿、裝飾物等,其規格不應小于本規范第11.6.2條和第11.6.3條的規定;
2鋼管、鋼罐的壁厚不應小于2.5 mm,當鋼管、鋼罐一旦被雷擊穿,其介質對周圍環境造成危險時,其壁厚不得小于4mm。
11.6.7接閃器應熱鍍鋅,焊接處應涂防腐漆。在腐蝕性較強的場所,還應加大其截面或采取其他防腐措施。
11.6.8接閃器的布置及保護范圍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接閃器應由下列各形式之一或任意組合而成:
1)獨立避雷針; 2)直接裝設在建筑物上的避雷針、避雷帶或避雷網。
2布置接閃器時應優先采用避雷網、避雷帶或采用避雷針,并應按表11.6.7規定的不同建筑防雷類別的滾球半徑hr,,采用滾球法計算接閃器的保護范圍。
注:滾球法是以hr為半徑的一個球體,沿需要防直擊雷的部位滾動,當球體只觸及接閃器(包括利用作為接閃器的金屬物)或接閃器和地面(包括與大地接觸能承受雷擊的金屬物)而不觸及需要保護的部位時,則該部分就得到接閃器的保護。滾球法確定接閃器的保護范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附錄的規定。
11.7引下線
11.7.1建筑物防雷裝置宜利用建筑物鋼筋混凝土中的鋼筋或采用圓鋼、扁鋼作為引下線。
11.7.2引下線宜采用圓鋼或扁鋼。當采用圓鋼時,直徑不應小于8mm。當采用扁鋼時,截面不應小于48mm2,厚度不應小于4mm。
對于裝設在煙囪上的引下線,圓鋼直徑不應小于12mm,扁鋼截面不應小于100mm2且厚度不應小于4mm。
11.7.3除利用混凝土中鋼筋作引下線外,引下線應熱鍍鋅,焊接處應涂防腐漆。在腐蝕性較強的場所,還應加大截面或采取其他的防腐措施。
11.7.4專設引下線宜沿建筑物外墻明敷設,并應以較短路徑接地,建筑藝術要求較高者也可暗敷,但截面應加大一級。
11.7.5建筑物的金屬構件、金屬煙囪、煙囪的金屬爬梯等可作為引下線,其所有部件之間均應連成電氣通路。
11.7.6采用多根專設引下線時,宜在各引下線距地面1.8m以下處設置斷接卡。
當利用鋼筋混凝土中的鋼筋、鋼柱作為引下線并同時利用基礎鋼筋作為接地網時,可不設斷接卡。當利用鋼筋作引下線時,應在室內外適當地點設置連接板,供測量接地、接人工接地體和等電位聯結用。
當僅利用鋼筋混凝土中鋼筋作引下線并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體時,應在每根引下線的距地面不低于0.5m處設接地體連接板。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體時,應設斷接卡,其上端應與連接板或鋼柱焊接。連接板處應有明顯標志。
11.7.7利用建筑鋼筋混凝土中的鋼筋作為防雷引下線時,其上部應與接閃器焊接,下部在室外地坪下0.8~lm處宜焊出一根直徑為19mm或40mm34mm鍍鋅鋼導體,此導體伸出外墻的長度不宜小于1m,作為防雷引下線的鋼筋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鋼筋直徑大于或等于16mm時,應將兩根鋼筋綁扎或焊接在一起,作為一組引下線;
2當鋼筋直徑大于或等于10mm且小于16mm時,應利用四根鋼筋綁扎或焊接作為一組引下線。
11.7.8當建筑物、構筑物鋼筋混凝土內的鋼筋具有貫通性連接并符合本規范第11.7.7條要求時,豎向鋼筋可作為引下線;當橫向鋼筋與引下線有可靠連接時,橫向鋼筋可作為均壓環。
11.7.9在易受機械損壞的地方,地面上1.7m至地面下0.3m的引下線應加保護設施。
11.8接地網
11.8.1民用建筑宜優先利用鋼筋混凝土中的鋼筋作為防雷接地網,當不具備條件時,宜采用圓鋼、鋼管、角鋼或扁鋼等金屬體作人工接地極。
11.8.2垂直埋設的接地極,宜采用圓鋼、鋼管、角鋼等。水平埋設的接地極宜采用扁鋼、圓鋼等。人工接地極的最小尺寸應符合本規范表12.5.1的規定。
11.8.3接地極及其連接導體應熱鍍鋅,焊接處應涂防腐漆。在腐蝕性較強的土壤中,還應適當加大其截面或采取其他防腐措施。
11.8.4垂直接地體的長宜為2.5m。垂直接地極間的距離及水平接地極間的距離宜為5m,當受場所限制時可減小。
11.8.5接地極埋設深度不宜小于0.6m,接地極應遠離由于高溫影響使土壤電阻率升高的地方。
11.8.6當防雷裝置引下線大于或等于兩根時,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均應滿足對該建筑物所規定的防直擊雷沖擊接地電阻值。
11.8.7為降低跨步電壓,防直擊雷的人工接地網距建筑物入口處及人行道不宜小于3m,當小于3m時,應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水平接地極局部深埋不應小于1m;
2水平接地極局部應包以絕緣物;
3宜采用瀝青碎石地面或在接地網上面敷設50~80mm瀝青層,其寬度不宜小于接地網兩側各2m。
11.8.8當基礎采用以硅酸鹽為基料的水泥和周圍土壤的含水率不低于4%以及基礎的外表面無防腐層或有瀝青質的防腐層時,鋼筋混凝土基礎內的鋼筋宜作為接地網,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每根引下線處的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于5Ω;
2利用基礎內鋼筋網作為接地體時,每根引下線在距地面0.5m以下的鋼筋表面積總和,對第二類防雷建筑物不應少于4.24K2c(m2),對第三類防雷建筑物不應少于1.89 K2c(m2)。 注:K2c為分流系數,取值與本規范第11.3.5條中的取值一致。
11.8.9當采用敷設在鋼筋混凝土中的單根鋼筋或圓鋼作為防雪裝置時,鋼筋或圓鋼的直徑不應小于10mm。
11.8.10沿建筑物外面四周敷設成閉合環狀的水平接地體,可理設在建筑物散水以外的基礎槽邊。
11.8.1l防雷裝置的接地電阻,應考慮在雷雨季節,土壤干、濕狀態的影響。
1.8.12在高土壤電阻率地區,宜采用下列方法降低防雷接地網的接地電阻:
1可采用多支線外引接地網,外引長度不應大于有效長度( );
2可將接地體埋于較深的低電阻率土壤中,也可采用井式或深鉆式接地極;
3可采用降阻劑,降阻劑應符合環保要求; 4可換土; 5可敷設水下接地網。
11.9防雷擊電磁脈沖
11.9.1建筑物防雷擊電磁脈沖設計宜符合下列規定:
1電子信息系統是否需要防雷擊電磁脈沖,應根據防雷區及設備要求進行損失評估及經濟分析綜合考慮,做到安全、適用、經濟。
2對于未裝設防雷裝置的建筑物,當電子信息系統需防雷擊電磁脈沖時,該建筑物宜按第三類防雷建筑物采取防雷措施,接閃器宜采用避雷帶(網)。
3當工程設計階段不明確電子信息系統的規模和具體設置且預計將設置電子信息系統時,應在設計時將建筑物金屬構架、混凝土鋼筋等自然構件、金屬管道、電氣的保護接地系統等與防雷裝置連成共用接地系統,并應在適當地方預埋等電位聯結板。
4建筑物內電子信息系統應根據所在地雷暴日、設備所在的防雷區及系統對雷擊電磁脈沖的抗擾度,采取相應的屏蔽、接地、等電位聯結及裝設浪涌保護器等防護措施。
5建筑物內電子信息系統應根據所在地雷暴日、設備設置的防雷區,以及系統對雷擊電脈沖的抗擾度采取相應的屏蔽、接地、等電位聯結及裝設電涌保護器等防護措施。
6根據電磁場強度的衰減情況,防雷區劃分為LPZOA、LPZ0B及LPZ1區。分區原則參見國標《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的規定。
7建筑電子信息系統應根據信息系統所處環境因素、設備重要性及發生雷擊事故后果的嚴重程度,將信息系統防雷擊電磁脈沖劃分為A、B、C、D四級,可按公式11.9.1確定或按表11.9.1選擇:
E=1-Nc/N (11.9.1)
式中E ——防雷裝置的攔截效率;
Nc——直擊雷和雷擊電磁脈沖引起信息系統設備損壞的可接受的年平均雷擊次數(次/a)。
N ——建筑物年預計雷擊次數(次/a)。
當E>0.98時,為A級;
當0.95<E≤0.98時,為B級;
當0.8<E≤0.95時,為C級;
當E≤0.8時,為D級。
2)按建筑物電子系統的重要性和使用性質確定的防護等級應符合表11.9.1的規定;
3)當采用上述兩種方法確定的防護等級不相同時,宜按較高級別確定。
11.9.2為減少雷擊電磁脈沖的干擾,宜在建筑物和被保護房間的外部設屏蔽、合理選擇敷設線路路徑及線路屏蔽等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物金屬屋頂、立面金屬表面、鋼柱、鋼梁、混凝土內鋼筋和金屬門窗框架等大尺寸金屬件,應作等電位聯結并與防雷裝置相連;
2在需要保護的空間內,當采用屏蔽電纜時,其屏蔽層應在兩端及在防雷區交界處作等電位聯結;當系統要求只在一端作等電位聯結時,應采用兩層屏蔽,外層屏蔽按前述要求處理;
3兩個建筑物之間的非屏蔽電纜應敷設在金屬導管內,導管兩端應電氣貫通,并應連接到各自建筑物的等電位聯結帶上;
4當建筑物或房間的大屏蔽空間由金屬框架或鋼筋混凝土的鋼筋等自然構件組成時,穿入該屏蔽空間的各種金屬管道及導電金屬物應就近作等電位聯結;
5每幢建筑物本身應采用共用接地網;當互相鄰近的建筑物之間有電力和通信電纜連通時,宜將其接地網互相連接。
11.9.3穿過各防雷區界面的金屬物和系統,以及在一個防雷區內部的金屬物和系統均應在界面處作等電位聯結,并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進入建筑物的外來導電物均應在LPZOA或LPZO。與LPZl的界面處作等電位聯結;當外來導電物、電力線、通信線在不同地點進入建筑物時,宜分別設置等電位聯結端子箱,并應將其就近連接到接地網;
2建筑物金屬立面、鋼筋等屏蔽構件宜每隔5m與環形接地體或內部環形導體連接一次;
3電子信息系統的各種箱體、殼體、機架等金屬組件應與建筑物的共用接地網作等電位聯結。
11.9.4低壓配電系統及電子信息系統信號傳輸線路在穿過各防雷區界面處,宜采用浪涌保護器(SPD)保護,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上級浪涌保護器為開關型SPD,次級SPD采用限壓型SPD時,兩者之間的線路長度應大于10m。當上級與次級浪涌保護器均采用限壓型SPD時,兩者之間的線路長度應大于5m。除采用能量自動控制型組合SPD外,當上級與次級浪涌保護器之問的線路長度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加裝退耦裝置。
2浪涌保護器必須能承受預期通過的雷電流,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浪涌保護器應能熄滅在雷電流通過后產生的工頻續流;
2)浪涌保護器的最大鉗壓加上其兩端引線的感應電壓之和,應與其保護對象所屬系統的基本絕緣水平和設備允許的最大浪涌電壓相配合,并應小于被保護設備的耐沖擊過電壓值,不宜大于被保護設備耐沖擊過電壓額定值的80%。
當無法獲得設備的耐沖擊過電壓時,220/380V三相配電系統設備的絕緣耐沖擊過電壓額定值可按表11.9.4-1選用。
3 220/380V三相系統中的浪涌保護器的設置,應與接地形式及接線方式一致,且其最大持續運行電壓U。應符合下列規定:1)TT系統中浪涌保護器安裝在剩余電流保護器的負荷側時,Uc不應小于1.55Uo;當浪涌保護器安裝在剩余電流保護器的電源側時,Uc不應小于1.15Uo;2)TN系統中,Uc不應小于1.15Uo;3)IT系統中,Uc不應小于1.15U(U為線間電壓)。注:U0是低壓系統相導體對中性導體的標稱電壓,在220/380V三相系統中,U0=220V。
4配電線路用SPD應根據工程的防護等級和安裝位置對SPD的標稱導通電壓、標稱放電電流、沖擊通流容量、限制電壓、殘壓等參數進行選擇。用于配電線路SPD最大放電電流參數,應符合表11.9.4-2的規定。
注:配電線路用SPD應具有SPD損壞告警、熱容和過流保護、保險跳閘告警、遙信等功能;SPD的外封裝材料應為阻燃材料。
5信息系統的信號傳輸線路SPD,應根據線路工作頻率、傳輸介質、傳輸速率、工作電壓、接口形式、阻抗特性等參數,選用電壓駐波比和插入損耗小的適配的產品,并應符合表11.9.4-3、11.9.4-4的規定。
6各種計算機網絡數據線路上的SPD,應根據被保護設備的工作電壓、接口形式、特性阻抗、信號傳輸速率或工作頻率等參數選用插入損耗低的適配的產品,并應符合表11.9.4—3、表11.9.4-4的規定。
7應在各防雷區界面處作等電位聯結。當由于工藝要求或其他原因,被保護設備位置不在界面處,且線路能承受所發生的浪涌電壓時,SPD可安裝在被保護設備處,線路的金屬保護層或屏蔽層,宜在界面處作等電位聯結。,
8SPD安裝線路上應有過電流保護器件,該器件應由SPD廠商配套,宜選用有劣化顯示功能的SPD。
9浪涌保護器連接導線應短而直,引線長度不宜超過0.5m。
10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電源嚴禁采用架空線路直接引入。
11.9.5當電子信息系統設備由TN交流配電系統供電時,其配電線路必須采用TN-S系統的接地形式。